东 南 大 学 教 务 处
为了更加人性化地解决学生因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而申请缓考问题,避免学生因重大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参加考试而同时又面临学籍处理的问题。在参考了过去年级缓考规定的基础上,对所有在校生的缓考规定修订如下:
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含考查)时,必须于考试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公者需由承办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因病者需由校医院提供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和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允许学生缓考,书面申请材料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助理备案。对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应在该门课程再次开设学期提出申请参加课程的学期结束考试(考查)。
因公、特殊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获得批准缓考的课程,如果学生申请参加该课程的补考,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参加补考后以实得成绩记载。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抄送: 学生处、各院(系)